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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检验报告未附相关资质信息,不准予强制执行

质量云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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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报告的在执法中的证据效力,

之前质量云推送过多起判例提示:依据检验报告作出处罚决定,应事先查验机构、人员资质!

今日推送相关的最新判例,

法院认为,检验报告没有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信息,检验程序违法。

还请大家关注!



以下摘录自(2021)鄂068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系2014年11月6日经核准登记从事农药、化肥、种子、农膜(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9年10月25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的济南大化齐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济南大化”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NO:WH20191153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之规定作出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56.8元;2.罚款48300元。


2020年6月16日送达了枣市监告字(20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0年6月28日送达了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2月24日送达了枣市监催字(2020)023号催告书。


因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4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在处罚过程中,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枣阳市俭贞农资有限公司经销的济南大化齐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济南大化”复合肥料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没有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信息,检验程序违法。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信编号为NO:WH201911535号的检验报告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故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不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枣市监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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